闽医保〔2022〕11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医保经办管理,优化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要求,结合相关政务服务事项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及经办模式升级等实际情况,对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进行调整优化。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市应于2022年10月16日之前,完成清单转发公布和清单配置工作。
二、各地清单应与省级清单保持统一,各地可在省级清单的基础上,对现有业务流程、材料、时限继续优化,也可保持本地特色服务项目,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的信息载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宣传。
三、各地要坚持高效、便民原则,结合实际加强对县区经办机构的指导,确保清单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四、各地要注重做好日常服务对象的意见收集工作。服务对象针对清单和指南的经办服务体验不够理想的问题和建议,由各级经办机构窗口做好记录后,以统筹区为单位梳理汇总后向省医保中心反馈,为动态调整优化清单和指南提供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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